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陳建隆即新隆商行 被上訴人 合順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娜 訴訟代理人 林婉宜 曾適然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三時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 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