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八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八七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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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周祝民律師
- 被上訴人
- 向日葵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七0號三十三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七0號三十三號
- 訴訟代理人
- 黃勝文律師
甲○○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二六一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