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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陳邦豪王貞秀陳盈如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美東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東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三一號 上 訴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美東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東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中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本院九十年度簡 上字第六三一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 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同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固有明文;惟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提起上 訴者,應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否則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四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三一號判決,係簡易訴訟程 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雖逾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三項之 規定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三○七五號命令所提高之額數新台幣(下同)一 百五十萬元,然不服本判決而提起上訴者,依首揭規定,應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僅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與美式 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上訴人六千萬元,並自八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或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更為審理。及 表明「理由容後補陳」,有上訴狀在卷可稽,顯未依前揭法定程式提起上訴,依 法毋庸命補正,爰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四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王貞秀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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