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九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九八號
- 上訴人
- 方祥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禮模律師
- 被上訴人
- 倡鐵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蘆洲市○○路三二三巷十六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慶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九八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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