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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九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九八號

上訴人
方祥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被上訴人
倡鐵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蘆洲市○○路三二三巷十六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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