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 原告
- 鑫彩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明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玖仟零伍拾玖元,折合銀元叁拾萬零玖仟陸佰捌拾陸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零玖拾柒元,折合新臺幣玖仟貳佰玖拾壹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陳邦豪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