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五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五五號
- 原告
- 鍵翔建築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宗熙
- 送達代收人
- 徐滄明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零捌仟肆佰壹
拾壹元折合銀元肆拾肆萬玖仟肆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玖拾伍元
,折合新臺幣貳萬零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黃柄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