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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八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八九號

原告
甲○○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三五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一一巷九五號十四樓

右原告與被告乙○○、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萬零伍仟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

陸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陸佰捌拾肆元,折合新臺幣

肆萬壹仟零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本裁定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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