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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七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七三號

原告
榮昶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龍

              二

右原告與被告復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元,折合銀元陸拾貳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許純芳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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