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七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七三號
- 原告
- 榮昶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鴻龍
二
右原告與被告復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元,折合銀元陸拾貳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許純芳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