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三八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八八號
- 原告
- 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光中
- 訴訟代理人
- 劉文崇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程翔機械實業有限公司、凱伸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陸萬捌仟捌佰玖拾肆元折
合銀元壹佰伍拾貳萬貳仟玖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貳佰叁拾元
,折合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青蓉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