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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四○六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丁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四○六號

原告
成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儀 住

              指

右原告與被告周進忠即寬宏工程行、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捌萬柒仟伍佰肆拾陸元,折合

銀元壹佰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壹拾伍元參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陸佰貳拾

陸元,折合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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