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四○六號 原 告 成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儀 住 指 右原告與被告周進忠即寬宏工程行、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捌萬柒仟伍佰肆拾陸元,折合 銀元壹佰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壹拾伍元參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陸佰貳拾 陸元,折合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