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四八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四八二號
- 原告
- 縱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逵
- 原告
- 縱橫聯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榮芳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行使歸入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
肆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林鴻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