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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四八二號

行使歸入權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林鴻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四八二號

原告
縱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逵
原告
縱橫聯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芳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行使歸入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

肆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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