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五號 原 告 倍利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林 住 右原告與被告昇旺化工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元,折合銀元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捌仟陸佰元,折合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