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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執行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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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叁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折合銀元伍佰貳拾柒萬

玖仟叁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貳仟柒佰玖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拾

伍萬捌仟叁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陳秀貞

~B書記官 林秀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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