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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五一九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邦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五一九號

原告
三木板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森
原告
青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芳 住

              右

              住

右原告與被告騰遠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捌拾柒萬柒仟捌佰肆拾肆元,折合銀元陸

佰玖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玖仟伍佰玖拾叁元,折合

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柒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陳邦豪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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