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二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鴻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二五號

原告
尖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松貴

右原告與被告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零肆仟捌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柒仟叁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