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七九號 原 告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右原告與被告宇宙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折合銀元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叁仟伍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