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七四○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萬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 肆仟陸佰捌拾陸元,折合新臺幣肆萬肆仟零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