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七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七九五號 原 告 日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培松 右原告與被告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零壹仟壹佰元折合銀元肆拾萬零叁佰陸拾 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零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壹拾貳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