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八二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八二七號
- 原告
- 西子灣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道德
- 原告
- 甲○○
右原告與被告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陸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陸佰元,折合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