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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八二七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邱新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八二七號

原告
西子灣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道德
原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陸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陸佰元,折合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新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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