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八三號 原 告 宣柏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達偉 送達代收人 楊金順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六號十三樓 右原告與被告德尚行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折合銀元伍拾貳 萬壹仟陸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貳佰壹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 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