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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
高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嘉彬 住
被告
前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三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潘欽章 住台北市○○○路○段二三號六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前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前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玖萬伍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黃書苑

~B書記官 蔡梅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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