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第一三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第一三四五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 複 代理人 蘇美蓮 律師 被 告 躍馬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六一號三樓之三 法定代理人 乙 ○ 住台北市中正區○○○路八巷三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禁止賀永德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賀永德,因非律師,且經本院曉諭、闡明後,仍無 法瞭解訴訟程序之進行,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廿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廿九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