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六號
- 原告
-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告
- 品豐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己○○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壬○○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辛○○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均應陳報系爭保險金債權係可分之債抑或不可分之債。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