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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六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六號

原告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品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壬○○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辛○○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均應陳報系爭保險金債權係可分之債抑或不可分之債。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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