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
- 原告
- 鍵翔建築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宗熙
- 送達代收人
- 徐滄明律師
- 被告
-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一六二
- 法定代理人
- 蔡火元 住
- 被告
- 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街一五六之一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何俊陽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