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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原告
霖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遠東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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