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三六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三六號
- 原 告
- 台灣土地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盛
- 朱盈彥
- 被 告
- 兆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設台北市信義區○○○路○段五一0號七樓之一
- 法定代理人
- 李素珍 住
-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有新台幣五萬六千四百零三元未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裁定命其於裁定書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