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雄群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 本院第廿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均應攜帶契約書原本以供核對。又被告達譽工程有限公司、華碩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另均應帶同九十年六月十九日答辯狀中所稱之統一發票、被告華碩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交付之支票等資料到院。此外,被告華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併應陳報 已經支付被告達譽工程有限公司之工程款數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廿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廿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