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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告
雄群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廿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均應攜帶契約書原本以供核對。又被告達譽工程有限公司、華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另均應帶同九十年六月十九日答辯狀中所稱之統一發票、被告華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之支票等資料到院。此外,被告華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併應陳報已經支付被告達譽工程有限公司之工程款數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八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廿八日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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