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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蕭胤瑮
  • 法定代理人
    乙○○、丁○○、丙○○

  • 原告
    雄群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雄群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 本院第廿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均應攜帶契約書原本以供核對。又被告達譽工程有限公司、華碩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另均應帶同九十年六月十九日答辯狀中所稱之統一發票、被告華碩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交付之支票等資料到院。此外,被告華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併應陳報 已經支付被告達譽工程有限公司之工程款數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廿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廿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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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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