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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八號

返還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八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思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惠美律師
複代理人
黃子恬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信息網路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六五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複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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