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 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查報收受起訴狀繕本之時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