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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許純芳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乙○○
  • 被告
    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查報是否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暨附加營業汽車旅客責任 險批單,並提出保險契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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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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