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查報是否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暨附加營業汽車旅客責任 險批單,並提出保險契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