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二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丁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二號

原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伽衛有限公司、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伽衛有限公司、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