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二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丁蓓蓓黃書苑林庚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二號

原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伽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伽衛有限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

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伽衛有限公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

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

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庚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