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一號
- 原告
- 泰亨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松和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松和廣告有限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
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松和廣告有限公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
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