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七號 原 告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水美 送達代收人 楊金順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柒拾萬零肆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壹萬玖仟零壹拾陸元,折合新台幣伍萬柒仟零肆拾捌元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柒仟零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