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七號 原 告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水美 送達代收人 楊金順律師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七號十二樓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