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五八號 原 告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水美 送達代收人 楊金順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再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肆仟伍佰壹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零叁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起訴狀繕本各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