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三號 原 告 茂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 複代理人 李淑婉律師 被 告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志 訴訟代理人 蘇遠成律師 複代理人 翁美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