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0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0七號 上 訴 人 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南宏塑膠鋼模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捌拾柒萬陸仟捌佰伍拾參元,折合銀元為陸拾貳萬伍仟陸佰拾捌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參佰貳拾參元,折合新台幣參萬零玖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