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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四八號

恢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四八號

原告
甲○○
被告
雙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興
訴訟代理人
蔡天亮
被告
東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龍
被告
合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三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恢復原狀事件涉有毀棄損壞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二八號、九十一年偵續字第四○號、九十一年度偵續一字第十一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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