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九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誠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柒仟肆佰零捌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柒仟零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叁拾壹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