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五號
- 原告
- 罕威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壹萬零陸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陸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壹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陸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陳邦豪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