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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陳邦豪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一號 原   告  甲○○ 居台北縣泰山鄉○○路六三之六號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肆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 萬壹仟壹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零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件及繕本各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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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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