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一號 原 告 甲○○ 居台北縣泰山鄉○○路六三之六號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肆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 萬壹仟壹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零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件及繕本各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