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五四號 原 告 台灣愛克發吉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展鵬 送達代收人 李威廷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恩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玖仟陸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叁仟柒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柒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伍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起訴狀繕本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