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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
    毛展鵬

  • 原告
    台灣愛克發吉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恩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五四號 原   告 台灣愛克發吉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展鵬 送達代收人 李威廷律師 被   告 恩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二九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孫國軒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因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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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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