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全字第五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全字第五一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大作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即債務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柒拾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在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就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原因,除已提出催告函外,復據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陳婷玉
法院書記官 王 儀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