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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全字第五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全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大作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即債務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柒拾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在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就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原因,除已提出催告函外,復據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陳婷玉

法院書記官 王 儀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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