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
- 原告
- 國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增資股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同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鄭純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