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增資股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 原 告 國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增資股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同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陸佰 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純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書記官 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