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三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三一號
- 原告
- 台灣東電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杉春正 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泰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百泰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玖拾捌萬玖仟零壹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貳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玖仟捌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整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