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原 告 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偉登資訊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廿 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