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八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 送達代收人
- 張廼良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十二號七樓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憶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憶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捌萬伍仟玖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玖仟捌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捌佰陸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四)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黃柄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