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七號 原 告 國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榮 送達代收人 吳志勇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彰發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彰發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玖拾肆萬壹仟叁佰玖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壹萬叁仟壹佰叁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叁佰陸 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